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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民终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陈之海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宋述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陈之海,宋述才,侯光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终3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一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之海。委托代理人:桑龙,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述才。委托代理人:丁诗亮,单县施正法律服务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光明。上诉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之海、宋述才、侯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5)单民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5)单民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富柱审 判 员  刘化忠代理审判员  孙 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静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