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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石某与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843号原告石某,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江阴。被告增某,女,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江阴,现去向不明。原告石某与被告增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钟金仁代理审判员  郑开怀人民陪审员  高应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林 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