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石某与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843号原告石某,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江阴。被告增某,女,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江阴,现去向不明。原告石某与被告增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钟金仁代理审判员 郑开怀人民陪审员 高应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林 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