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5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与付强、左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付强,左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5执3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负责人,王屹。被执行人付强。被执行人左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与付强、左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羊民初字第39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1860052.23元、执行费2040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因付强、左唐、杨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付强、左唐银行存款1880452.2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远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