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商初字第3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临海市佳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朱晓鹏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佳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朱晓鹏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3332号原告:临海市佳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三峰路*号。法定代表人:张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路雅,该公司员工。被告:朱晓鹏。原告临海市佳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朱晓鹏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海市佳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海市佳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海市佳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月娇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章佳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