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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1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飞莱特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厦门光轩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飞莱特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厦门光轩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195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飞莱特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被执行人厦门光轩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现代物流园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飞莱特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光轩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452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56604元、受理费183.2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49元,以上共计人民币57536.2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案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厦门光轩光电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7536.25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银行账户人民币57536.2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黎 君执行员 李 怡执行员 张允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二○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萧活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