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民终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1与张某某1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1,李某某1,张某某1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民终8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某1,女,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1,女,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莫旗平安驾校职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某1,女,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于鸿斌,内蒙古尤树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某某1与被上诉人李某某1、张某某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5)莫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乌日汗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春晓、代理审判员项思丽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1以证据不足,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4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某1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87元,减半收取393.5元,由上诉人王某某1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乌日汗审 判 员 刘春晓代理审判员 项思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菲附: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