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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宿迁市鸿飞置业有限公司与宿迁东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鸿飞置业有限公司,宿迁东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16号原告宿迁市鸿飞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X、张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迁东南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市鸿飞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东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迁市鸿飞置业有限公司诉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宿迁东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鸿飞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14元,减半收取300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慧萍审 判 员  丁爱华代理审判员  朱立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范皓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