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重庆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先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先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1077号原告:重庆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265042-1),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胜利路132号29栋。法定代表人:刘有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富宏,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系公司员工。被告:张先胜,男,194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先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