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李吉兵与嘉峪关宁宝轩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吉兵,嘉峪关荣宝轩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271执218号申请执行人李吉兵。被执行人嘉峪关荣宝轩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学成。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嘉劳人仲案字(2015)第208号仲裁裁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212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共计217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为由,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嘉峪关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嘉劳人仲案字(2015)第20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占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魏建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