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官民初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曹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1017号原告曹某,农民。被告王某甲,农民。原告曹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诉称,2009年,原、被告在外地打工认识并恋爱,××××年××月××日在邳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王某乙,××××年××月××日生一女王某丙。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曾多次打骂原告,对孩子也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2012年5月,原告不得不回娘家居住,同年7月原告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贵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3)邳官民初字第07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不准离婚。2014年5月9日,原告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因原告的原因没有按时出庭参加诉讼,该案按撤诉处理。原、被告自2012年5月份一直分居至今,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没有和好可能,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某乙由被告抚养,女儿王某丙由原告抚养,各自承担被抚养孩子的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被告在昆山打工时相识,经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王某乙,××××年××月××日生一女王某丙。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作出(2013)邳官民初字第07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仍未和好,原告于2014年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又在昆山共同生活,该案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作出(2014)邳官民初字第13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又产生矛盾,原告携婚生子女回娘家生活至今。原告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且生育一子一女,双方本应珍惜夫妻感情。但原、被告常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虽然双方曾试图挽救婚姻,但双方对挽救婚姻均未作出足够努力,原告已三次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现原、被告已分居生活。本院对原、被告婚姻状况、要求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分析后,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关于婚生子女抚养问题,由于婚生子女一直随原告生活,从有利于婚生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为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支付标准,根据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院酌定被告王某甲每月分别支付婚生子王某乙、婚生女王某丙抚养费各500元为宜。因被告王某甲未到庭,原、被告间的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均无法查明,本案不予处理。被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与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曹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二、婚生子王某乙由原告曹某抚养。被告王某甲自2016年4月份起每月支付婚生子王某乙抚养费500元,至婚生子王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止。(支付方式为:被告王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016年度抚养费4500元;自2017年起于每年3月30日前付清当年上半年度抚养费3000元,于每年9月30日前付清当年下半年度抚养费3000元)。三、婚生女王某丙由原告曹某抚养。被告王某甲自2016年4月份起每月支付婚生女王某丙抚养费500元,至婚生女王某丙年满十八周岁止。(支付方式为:被告王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016年度抚养费4500元;自2017年起于每年3月30日前付清当年上半年度抚养费3000元,于每年9月30日前付清当年下半年度抚养费3000元)。四、在不影响婚生子王某乙、婚生女王某丙正常学习、生活的前提下,被告王某甲享有对婚生子王某乙、婚生女王某丙探望的权利,原告曹某应予以协助。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审 判 长 李 振代理审判员 徐 松人民陪审员 刘振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