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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3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李国珍与黄德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珍,黄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3执101号申请执行人李国珍。被执行人黄德华。申请执行人李国珍与被执行人黄德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隆民一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2015)隆民一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德华在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锣圩信用社有存款,本院已于2016年4月1日将执行款36659.31元扣划至本院账户,现已转付给申请执行人,故本案以强制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隆安县人民法院(2015)隆民一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并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胜旭审判员  韦 革审判员  黄日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燕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