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荆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建新诉淅川县荆紫关镇汉王坪村民委员会、淅川县荆紫关镇汉王坪村老窝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新,田春苗,淅川县荆紫关镇汉王坪村民委员会,淅川县荆紫关镇汉王坪村老窝村民小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荆民初字第213号原告张建新,男,生于1986年。原告田春苗,女,生于1987年。被告淅川县荆紫关镇汉王坪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左明均,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淅川县荆紫关镇汉王坪村老窝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李坡,系该村民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新诉被告淅川县荆紫关镇汉王坪村民委员会、淅川县荆紫关镇汉王坪村老窝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新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汪新发人民陪审员 史宏亮人民陪审员 左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谢 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