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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汪克群与XX桥、刘中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克群,XX桥,刘中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1024号原告汪克群。被告XX桥。被告刘中秋。关于原告汪克群与被告XX桥、刘中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原告汪克群发出《缴纳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其在2016年3月29日前向本院缴纳诉讼费11429元。逾期,原告汪克群未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陶湘浪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