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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民终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谢万英与刘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万英,刘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民终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万英,女,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许晓迪,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健,男,1992年8月7日出,汉族,个体工商户。上诉人谢万英为与被上诉人刘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万英又以事实待查清为由,于2016年3月30日申请撤回对原审被告刘健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谢万英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对刘健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原审被告刘健无异议,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095号民事判决;准许原审原告谢万英撤回对原审被告刘健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35元,合计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谢万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艳丽审判员  詹君健审判员  戴浩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廖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