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民终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谢万英与刘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万英,刘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民终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万英,女,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许晓迪,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健,男,1992年8月7日出,汉族,个体工商户。上诉人谢万英为与被上诉人刘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万英又以事实待查清为由,于2016年3月30日申请撤回对原审被告刘健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谢万英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对刘健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原审被告刘健无异议,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095号民事判决;准许原审原告谢万英撤回对原审被告刘健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35元,合计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谢万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艳丽审判员 詹君健审判员 戴浩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廖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