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3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杨斌与安徽淮化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安徽淮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3808号原告:杨某,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淮化集团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李友勇,安徽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淮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谢绍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冬平,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杨素华,该公司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安徽淮化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崔化冰代理审判员 刘成瑜人民陪审员 蒋保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玉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