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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02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肖大明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大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102刑初21号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大明,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3月15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12月21日被新疆巴里坤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羁押于哈密市看守所,同年12月28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大明犯抢劫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南少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大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肖大明伙同马某、薛某、李某某、马某某(均已判刑)等人,时分时合,持砍刀、双节棍等工具,采用殴打等暴力手段,先后在定西市安定区城区抢劫作案六起,涉案价值13903元。1、2011年9月9日晚,被告人肖大明伙同马某、薛某驾车从定西市安定区新盘旋路尾随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至西川“兰州石羊饲料店”门前,将其二人强行拉上车并挟持至定西市安定区新城佳苑北侧路边,使用暴力抢得王某某的现金100元、价值640元的“诺基亚7610”手机一部,张某某的现金2200元,合计抢劫价值2940元。2、2012年1月29日晚,被告人肖大明与李某某、马某某在马某的指使下,将被害人李某从农行安定区分行西河分理处门口挟持至定西市安定区新盘旋路停放西郊车的巷子内的白鹅艺术玻璃店门前,使用暴力抢得李某的现金890元、价值51元的“SHENSHI”牌钱夹一个及价值690元的“诺基亚5233”手机一部,并将李某的右腿弯用刀砍伤后逃离现场,合计抢劫价值1631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3、2012年2月1日凌晨,被告人肖大明伙同马某、李某某、马某乙在定西市安定区新盘旋路向北侧300米马路东侧,将欲乘出租车的被害人靳某某、孙某某挟持至路边,持刀、双节棍殴打后抢得靳某某的现金2000元、价值328元的NCKAL手机一部及孙某某的价值4782元的iphone4手机一部,合计抢劫价值7110元。4、2012年2月1日凌晨,被告人肖大明与马某、李某某、马某乙窜至定西市安定区许公巷陈建民家大门西侧10米处,将一喝了酒的中年男子殴打后抢得现金100元及价值340元的elitekv3600+手机一部,合计抢劫价值440元。5、2012年2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肖大明伙同李某某、马某乙在定西市安定区许公巷内,将被害人马某甲殴打后抢得价值274元的“大显310”手机一部。6、2012年2月7日晚,被告人肖大明伙同李某某在定西火车站十字路口附近,将被害人何某某等挟持至定西市安定区北关小学门口,使用暴力抢得何某某的现金10元、价值386元的“仿苹果小米”手机一部,安某的价值353元的“DCCVS699”手机一部,安某甲的现金30元,梁某某的价值479元的“anycallGE-E2588”手机一部、现金250元,合计抢劫价值1508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请审判长许可,当庭宣读并出示了报、立案材料,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检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鉴定意见、门诊回执,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大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方法多次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大明,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肖大明在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幅度内量刑。被告人肖大明辩解: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2月7日晚,其和李某某在定西火车站附近抢劫何某某等人不属实,其当时在场,但没有实施抢劫行为。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9日至2012年2月7日期间,被告人肖大明与马某、薛某、李某某、马某乙、马某某(均已判刑)相互勾结,时分时合,持砍刀、双截棍等工具,采用殴打等暴力手段,先后在定西市安定区西川园区“石羊饲料店”门前、新盘旋路停放西郊车的巷道内“白鹅艺术玻璃店”门前、新城佳苑北侧马路边、许公巷内、北关小学门口等地抢劫作案六起,抢得他人现金、钱夹、手机等财物价值共计13903元。抢劫过程中,致被害人李某轻微伤,其他被害人不同程度受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该局接到被害人王某某、李某、何某某被抢劫的报案后,予以立案侦查。2、被告人肖大明的供述,证明2012年春节期间,其先后伙同马某、马某乙、李某某、马某某等人在定西市安定区新盘旋路附近、许公巷内、火车站十字附近(北关小学门口)等地,持木棍、砍刀、双截棍等工具,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作案四起,抢得现金、手机等财物。其中新盘旋路的一次用刀戳伤了被害人,其他的记不清楚了。3、同案犯马某的供述,证明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其先后伙同肖大明、薛某、李某某、马某某、马某乙在定西市安定区城区新盘旋路、县医院对面、许公巷内、凤城酒店旁等地,持木棍、砍刀、双截棍等工具,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作案六起,抢得现金、手机等物。抢劫的赃款、赃物均被大家挥霍。4、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证明2012年1月至2月,其先后伙同马某、马某某、马某乙、肖大明在定西市安定区城区玉湖公园门口、西环路、许公巷、北关小学门口等地,持砍刀采用暴力等手段抢劫作案五起,抢得现金、手机等财物。5、同案犯薛某的供述,证明2011年8、9月的一天晚上,肖大明指使其和马某等人在定西市安定区新盘旋路附近抢劫了两个小伙子。6、同案犯马某乙的供述,证明2012年正月,其先后伙同马某、李某某、肖大明在定西市安定区城区西河桥附近、汽车站附近的巷子里等地,持砍刀、双截棍等工具,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作案三起,抢得现金、手机等财物。7、同案犯马某某的供述,证明2012年正月初七晚上,在马某的指使下,其与肖大明、李某某在定西市安定区城区“维多利亚酒城”外将一个小伙子强行带到停西郊车的巷子。途中,因该小伙子反抗,肖大明在该小伙子脸部打了几拳并在腿部砍了一刀。到巷子后,肖大明与李某某抢得小伙子装有890元现金的钱包和1部“诺基亚5233”手机。8、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证明2011年9月10日0时许,其二人从新盘旋路打车到西川“大川宾馆”下车后,三个二十多岁的小伙子过来将其二人强行塞进一辆黑色“大众”轿车并拉到新城区。下车后,他们让其二人将身上带的东西全部掏出来放到地上,王某某被司机用木棒打倒后,被一个穿粉色衣服、持一把一尺长的刀的小伙子在头部乱踢。张某某被穿黑衣服的小伙子持木棒打倒在地。随后,他们拿着其二人的东西开车走了。王某某被抢物品包括现金100余元、“诺基亚7610”手机1部及背包等物;张某某被抢物品包括现金2200余元、身份证等物。9、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明2012年正月初七21时许,其在玉湖公园附近的农行门口等车时,三个二十岁左右的小伙子说是有事跟其商量,其中两人一左一右拉其胳膊。其反抗时,一个小伙子用拳在其脸部一阵乱打,另一个则说他们带着刀。后其被拉到停西郊车的巷子里,一个小伙子用膝盖在其脸部顶了几下,一个则用钢管一类的东西在其身上乱打,另一个小伙子在其右腿弯处砍了一刀。其装有现金890元的钱包及“诺基亚5233”手机1部被抢。10、被害人靳某某、孙某某的陈述,证明2012年2月1日凌晨,其二人沿西环路向北走至距新盘旋路200米处时,有四个小伙子朝其二人走来。其二人拦了一辆出租车后坐在了后排,那四个小伙子中的一个坐到了副驾驶座上,一个拉开了车后门,其二人感觉情况不妙便下了车。车外的三个小伙子将其二人围住后,两个拿钢管打靳某某的头部,另一个拿砍刀在孙某某腿部打了几刀背。随后,他们将靳某某的现金2000元、手机1部及孙某某的“iphone4”手机1部抢走。11、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证明2012年正月十五23时许,其在许公巷行走时,迎面过来了三个小伙子,两个将其拉到路边,另一个在远处等。一个小伙子用砍刀背在其右腿部打了一下后,抢走其“大显”手机。12、被害人何某某、安某甲、安某、梁某某的陈述,证明2012年2月7日21时许,其四人与何淑霞、安静、肖建平在火车站前的十字路口附近行走时,有一高一矮两名男子从左边路口走来,小个子拿着一把砍刀。安静与肖建平看到后朝火车站方向跑去,小个子前去追赶。后来,其四人与何淑霞被大个子及追赶安静、肖建平返回的小个子强令站到建行隔壁的铁门前,小个子持砍刀、大个子用拳殴打其五人后,抢去何某某现金10余元、“小米”手机1部,抢去安某甲现金30余元,抢去安某“DCCVS699”手机1部,抢去梁某某现金250余元、“anycallGE-E2588”手机1部。13、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2012年正月初八,其在中华桥头从一个小伙子处以280元的价格收购了1部“诺基亚5233”手机。1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被告人肖大明及同案犯马某、薛某、李某某、马某某、马某乙辨认,肖大明参与抢劫作案的地点分别为定西市安定区西川园区“石羊饲料店”门前和新城佳苑北侧的马路上、新盘旋路停放西郊车的巷道内“白鹅艺术玻璃店”门前、新盘旋路北侧300米马路处、许公巷内陈建明家门前、北关小学门口。15、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定)公(法医)鉴(临床)字(2012)19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检查笔录,定西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回执,证明被害人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安某甲、靳某某、孙敏均有不同程度损伤。16、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定西市安定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肖大明参与抢劫的手机、钱包等财物价值共计8323元。17、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收条,证明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将涉案的六部手机予以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18、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肖大明的性别、年龄、籍贯、住址等身份信息。上列证据,其内容客观真实,调取程序合法,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事实,庭审中均已经过当庭质证,本院确认其证明效力。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大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械采用暴力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肖大明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大明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对被告人肖大明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肖大明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本院为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根据被告人肖大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大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27年6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田发淘审 判 员  芦永吉人民陪审员  刘军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成永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