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民终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林万勇与卢尚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万勇,卢尚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民终第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万勇。委托代理人钟俊明,德阳市旌阳区孝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尚明。委托代理人谢俊礼,绵竹市富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林万勇与被上诉人卢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由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绵竹民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林万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了新的证据,导致原判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2015)绵竹民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40元,已由林万勇预交,本院依法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黄晓宇审 判 员 陈叶兰代理审判员 杨 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唐欧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