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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行终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徐维泉与如东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如东县公安局,徐维泉,金晓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6行终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如东县公安局,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幸福路16号。法定代表人程军,局长。应诉负责人张健君,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高卫华,如东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维泉。委托代理人钱国梅,江苏秉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金晓飞。上诉人如东县公安局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2015)门行初字第001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如东县公安局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如东县公安局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如东县公安局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如东县公安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春晖审判员  谭松平审判员  郁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 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