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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24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赵万波与陈剑、赵万珍、曲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万波,陈剑,赵万珍,曲文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24民初1046号原告赵万波。被告陈剑。被告赵万珍。被告曲文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万波与被告陈剑、赵万珍、曲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万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都兴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