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24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赵万波与陈剑、赵万珍、曲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万波,陈剑,赵万珍,曲文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24民初1046号原告赵万波。被告陈剑。被告赵万珍。被告曲文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万波与被告陈剑、赵万珍、曲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万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都兴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