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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民终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孙清波与魏建国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清波,魏建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民终67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孙清波。委托代理人:于长富(系孙清波丈夫)。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魏建国。上诉人孙清波因与被上诉人魏建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敦化市人民法院(2015)敦民初字第1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清波于2016年4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清波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清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诉人孙清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贞子代理审判员  张 丽代理审判员  金 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珍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