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执保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宋涛与闫海龙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涛,闫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494号申请人宋涛。被申请人闫海龙。本院在审查申请人宋涛与被申请人闫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宋涛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闫海龙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宋涛自愿提供位于××房产一处作为担保。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811财保63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申请人宋涛自愿提供位于××房产一处。2.冻结被申请人闫海龙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元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谢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