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1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董传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董传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1932号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12406号名士豪庭。负责人黄济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修峰,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荣荣,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传强,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董传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准许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韩英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