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留英与侯志军、赵香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留英,侯志军,赵香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28民初697号原告李留英,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方元(特别授权)。被告侯志军,农民。被告赵香莲,农民。原告李留英诉被告侯志军、赵香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留英的委托代理人李方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志军、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登攀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系被告侯志军的姐夫。二被告于2013年7月20日以家庭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28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月利率为1%。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二被告一直推脱不还,原告遂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28000元及利息8540元(余后利息按月息1%自2016年2月18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二被告侯志军、赵香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侯志军与被告赵香莲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20日,被告侯志军、赵香莲向原告借款28000元,并书写了借条一份,由二被告在借条上签名,其借条内容为:“借条今侯志军借李留英贰万捌千元正。28000。利息1分。到2014年7月20日本息一次还清。借款人:侯志军赵香莲2013年7月20日”。二被告逾期未能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一份及户籍证明一份在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约定的借款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8000元事实清楚,本院应予以认定。原告要求按照约定利率月息1分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侯志军、赵香莲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给原告李留英借款28000元及其利息8540元(自2013年7月20日计算至2016年2月17日,余后利息按照月息1分从2016年2月18日计算至本判决确认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7元,由被告侯志军、赵香莲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万 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