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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刑终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陈某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终284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无业。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容留卖淫,于2015年8月27日被长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押长沙县看守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5)长县刑初字第0051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认定,2015年上半年起,被告人陈某在长沙县星沙街道二区46栋租赁房屋开设一无名休闲店,容留严某、蒋某(均已行政处罚)在店内卖淫。2015年7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雇请袁某招嫖拉客,容留卖淫女严某在店内与嫖客陶某进行性交易时,袁某、严某、陶某(均已行政处罚)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逃脱。2015年8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雇请杨某招嫖拉客,容留卖淫女蒋某在店内与嫖客郭某进行性交易时,被告人陈某,以及杨某、蒋某、郭某(均已行政处罚)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另查明,1、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015年8月27日被长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执行十一天。2、被告人陈某2014年12月1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该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严某、陶某、袁某、刘某、汤某、蒋某、郭某、杨某、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并依法数罪并罚,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撤销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诉人陈某上诉称,2015年7月19日晚,其已告知员工自20日起停止营业。2015年7月20日晚,系其熟人在其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打开店门,容留卖淫女进行卖淫交易,此次容留卖淫非其主观意愿,不应由其承担刑事责任,请求法院重新取证判决。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到案经过,证明陈某于2015年8月26日在长沙县星二区46栋一个休闲店内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2、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公安民警分别于2015年7月20日23时许,在长沙县星沙街道二区46栋一无名休闲店内将正在进行卖淫嫖娼的陶某、严某,以及涉嫌介绍卖淫的袁某等人当场抓获,并在该休闲场所三楼的房间内查获一个已经使用过的避孕套等物品;2015年8月26日22时许,在长沙县星沙街道二区46栋一无名休闲店内将正在进行卖淫嫖娼的蒋某、郭某,涉嫌介绍卖淫的袁某,无名休闲店的经营者陈某等人当场抓获,并在该休闲场所二楼的房间内查获一个已经使用过的避孕套等物品。3、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陈某在星沙二区46栋的一间门面经营一家休闲店。2015年8月26日晚,其应陈某的请求到他店子里帮忙招嫖拉客。当晚10时许,其在外面拉了一个年轻男子到陈某店里嫖娼,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4、证人蒋某的证言,证明其在长沙县星沙镇二区46栋一家休闲店上班,该休闲店老板是陈某。2015年8月26日22时左右,一个女孩子从外面带了一个男子到休闲店嫖娼,在该男子向其询问过价格后,其与该男子发生了性关系,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5、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26日晚,其被一个女孩(杨某)带入星沙二区一无名店面二楼嫖娼,其在询问完价格后,与另一名女子(蒋某)发生了性关系,被公安机关查获。6、证人袁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其在星沙二区46栋的一家休闲店上班,该店经营者为陈某,其受陈某雇请为店子招嫖拉客。2015年7月20日晚,其拉了一个嫖客到店内嫖娼,陈某的妈妈给其开门,其将嫖客带上楼后又下楼继续拉客,后被公安机关查获。陈某在民警巡查时逃脱。7、证人严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其在长沙县星沙二区46栋一家无名休闲店里做小姐,该店老板是陈某。2015年7月20日23时许,店内负责招揽嫖客的袁某带来一个客人(陶某),其与该客人进行性交易时被公安抓获。8、证人陶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20日晚23时左右,其在长沙县星沙镇二区46栋附近随一名男子(袁某)进入46栋的一个后门,给其开门的是一个五六十岁的女人,其在该休闲店的二楼挑选了一名女子(严某),在三楼与该女子进行性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9、证人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其在长沙县星沙二区46栋一家休闲店做小姐,该休闲店的经营者为陈某,袁某受陈某雇请招嫖拉客。2015年7月20日晚,其跟陈某电话联系后,前往该休闲店准备卖淫,当时陈某在该休闲店内。当晚23时左右,店里面的服务员带了一个客人上来,那名客人挑了一个女孩子上三楼做服务。大约10分钟左右,该店就被公安机关查获。10、证人汤某的证言,证明其子陈某承租了星沙二区46栋的房子开了一家休闲按摩店。2015年7月20日晚,其在该休闲店内。当晚,卖淫女刘某进入该店时与陈某打了招呼,陈某在店内,后来陈某出去了,姓袁的男孩子在外面拉客,其帮他开门。晚上11时许,店子被公安机关查获。11、证人宋某的证言,证明其是长沙县星沙二区46栋的房主,以及其已将房子租给陈某的事实。12、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明陈某因本案于2015年8月27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天;2014年12月1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13、户籍证明,证明陈某的基本情况。14、上诉人陈某的供述,证明其在长沙县星沙街道二区46栋租赁房屋开设了一家休闲店,并招揽一些卖淫女在店内进行卖淫。2015年8月26日,其叫朋友杨某帮其招揽嫖客,并于当晚容留蒋某在店内卖淫。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案件事实。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容留他人卖淫2人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依法数罪并罚。针对陈某提出的“2015年7月19日晚,其已告知员工自20日起停止营业。2015年7月20日晚,系其熟人在其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打开店门,容留卖淫女进行卖淫交易,请求法院重新取证判决”的上诉意见,经查,证人袁某、刘某、严某、汤某等人均证明陈某系该无名休闲店的经营者,证人袁某、刘某、汤某还证明2015年7月20日晚,陈某在该休闲店内且明知店内有卖淫女卖淫,只是在公安查获该休闲店时已经离开。陈某的上诉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对上诉意见与重新取证请求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黎 璠审 判 员 刘 刚代理审判员 何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朱巧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