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2行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张丽荣与沈阳市皇姑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荣,沈阳市皇姑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102行初132号原告张丽荣。委托代理人张岩,辽宁权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代丽。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住所沈阳市皇姑区庐山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新北。原告张丽荣诉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邱玉萍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丽荣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丽荣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邱玉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彤彤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