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4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朱永秋、温州超工泵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永秋,温州超工泵阀有限公司,蒋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376号申请执行人朱永秋,女,1974年09月0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温州超工泵阀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江北街道浦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叶樟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蒋松,男,1978年07月03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02月27日前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松名下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者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权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叶晓盛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