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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执恢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黄某与季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恢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季某。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季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3)启民初字第16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季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黄某人民币178800元,并承担受理费3900元。因被执行人季某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27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5年10月1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季某之母杨允芳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2015年11月3日,因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涉嫌犯罪,本院将本案移送启东市公安局,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民事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涉嫌犯罪,本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3)启民初字第16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凭原执行依据和本终结执行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袁 亮执行员 秦晶晶执行员 朱汉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群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