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4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李艳、夏志荣与无锡市联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夏志荣,无锡市联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4民初80号原告李艳。原告夏志荣。委托代理人李艳(受夏志荣的特别授权委托,系夏志荣的妻子),本案第一原告被告无锡市联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凤宾路100号。法定代表人梁环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热张中伟、谷继平(受无锡市联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夏志荣与被告无锡市联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夏志荣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艳、夏志荣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艳、夏志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由李艳、夏志荣负担。审判员 陆锡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君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