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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2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闫利民与李培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利民,李培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122民初262号原告:闫利民。被告:李培。原告闫利民诉被告李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利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培经本院合法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闫利民诉称:原告是水电装修工,2015年12月15日,原告为位于临颍县新区颍和御苑2号楼2单元8楼的业主袁丽茹搞装修,在装修期间,由于不慎把被告家的屋顶渗湿,导致原、被告发生矛盾,经协商,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和袁丽茹共同赔偿被告3500元,但被告却扣押原告的三盘铜线(价值600元左右)至今不予归还。后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原告铜线三盘,并负担本案受理费。被告李培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闫利民系水电装修工。2015年12月15日,原告为位于临颍县新区颍和御苑2号楼2单元8楼的业主袁丽茹实施装修,在装修期间,由于原告不慎把位于临颍县新区颍和御苑2号楼2单元7楼的业主被告李培家的屋顶渗湿,导致原、被���双方发生矛盾,经协商,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原告和袁丽茹共同赔偿被告3500元,但被告却扣押原告的三盘铜线(人民牌2.5平方毫米)至今不予归还。后经原告多次找原告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铜线三盘,并负担本案受理费。本院认为: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本案中所争执的铜线三盘属原告个人财产,被告将该铜线三盘强行扣押,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铜线三盘,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培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闫利民铜线(人民牌2.5平方毫米)三盘。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培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建权审 判 员  王青民人民陪审员  张广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宋美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