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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5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俞明、孙广明等与天津市河东区宫前园业主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明,孙广明,张海军,石义正,王卓杰,王金鹏,翟秉权,徐国兰,杨小平,闫凤瑞,陈红,陈锡纯,天津市河东区宫前园业主会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5352号原告俞明。委托代理人田宁,无职业。原告孙广明。委托代理人田宁,基本情况同上。原告张海军。委托代理人田宁,基本情况同上。原告石义正。委托代理人田宁,基本情况同上。原告王卓杰。委托代理人田宁,基本情况同上。原告王金鹏。委托代理人田宁,基本情况同上。原告翟秉权,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田宁,基本情况同上。原告徐国兰。委托代理人田宁,基本情况同上。原告杨小平。委托代理人田宁,基本情况同上。原告闫凤瑞。委托代理人田宁,基本情况同上。原告陈红,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田宁,基本情况同上。原告陈锡纯。委托代理人田宁,基本情况同上。被告天津市河东区宫前园业主会,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中路宫前园园内。负责人付金光,主任。委托代理人江立群,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刘春生,天津市化工机械厂退休职工。原告俞明等诉被告天津市河东区宫前园业主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4日、2016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9月12日上午7时、下午4时,同一伙不明身份的人,以被告业主会主任同意安装对外经营的物流周转经营设施为由,擅入小区,强行安装经营设施,遭到小区业主强烈反对与阻止,公安110出警数次,在此同时,原告当场告知当事人公共区域是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共同管理之地,不论那个人、包括业主会及主任,均无权擅自处置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区域交给他人经营,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须经业主大会超半数以上业主同意方可实施。9月14日晚,被告为将公共区域送给他人经营召开会议表决。在会上,听不进原告意见,以“业主会不需要法,要法什么也办不成。”改变业主会会议性质的违法主张,又变相将出席会议的签到当成同意外来人可以使用公共区域占地经营的决议,指挥施工人员强行安装经营设施。只要是被告认为有利,可以侵害业主权益,可以不遵守国法,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在9月22日上午,将全体业主共同共有的公共区域无偿送给了北辰区小淀镇的李华刚,造成侵害全体业主权益的事实再度发生,使小区资产再次出现不明不白的流失事件。综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依法撤销被告2015年9月14日未经业主大会审议作出将全体业主有共同管理权、处置权的公共区域,无偿送给他人经营的决定;被告对全体业主的侵权行为书面道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证据如下(均为复印件):小区居民表决票三百零二张、证明二份、照片六张。被告辩称,原告在其诉讼请求第一项中称被告有将公共区域无偿送给他人经营的行为,是特指在小区安装快递邮箱之事。被告认为快递邮箱其性质类似于报箱,对小区业主来讲就起一种提升服务功能,便利用户的作用。对快递公司来讲,为发展快递业务,提升后期服务,也是一种必要的成本投入。业主们享受的是“免费安装、免费使用”和经营不搭边。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业主采用网上购物的方式,快递邮箱给这些业主带来便利,不能因为有部分业主不使用,也不叫另一部分使用。另外快递邮箱安装在小区院墙边上,即不妨碍交通,也不产生噪音,并没侵害业主的利益,使用安装已二个多月,大多数业主反映良好。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提供证据如下(均为复印件):会议记录一份、会议纪要一份、广龙物业说明一份、照片一张、录音一份。经审理查明,原告俞明等十二人为宫前园小区业主,被告天津市河东区宫前园业主会为经批准成立的该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2015年9月14日,业主会召开会议,对有关安装快递储存箱问题发表意见,并制作会议记录,业委会委员刘春生、董春华、江立群、杜秉华、何惠芳、周学俊、周凌巧、付金光同意安装并签字。业委会委员俞明表示“储存箱安装是个好事,一切按法。”田景丹表示“公共区域都应业主大会同意,这是原则问题,什么都必经业主同意,在半年之前准备出报告公布。”田景丹、俞明二人在签字前注明“依法办事”四字。同日,业委会做出“会议纪要”一份,会议纪要载明“业委会经过讨论,并通过投票表决,决定将快递邮箱安装在小区西门附近远离居民楼的围墙边上。先期进行试运行,发现问题再行整改,对此项决定业委会委员俞明投了弃权票,其他8位委员投了赞成票。安装快递邮箱的决定获得通过。投赞成票的业委会成员江立群、董春华、何惠芳、周学俊、杜秉华、刘春生、周凌巧、付金光在会议纪要上签名。天津广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业委会出具说明一份。内容为“作为配合旧楼区提升改造的配套设施,物业引进了日日顺快递投放箱,有效解决了因家中无人不能接收邮件的问题,此便民箱存放邮件不收费。占地面积:长3.8米、宽0.60米、高1.8米。一次性给物业2000元电费供设备运行,电费由物业承担,其他任何费用没有。”在小区安装快递投放箱过程中,小区内部分业主表示反对,并发生冲突。2015年11月,原告等人向小区业主发放表决票,要求业主对宫前园业主会将共有权区域交给外来人占用进行表决。经对表决票核票,一人要求按业主委员会决议执行,二十人投不参预或弃权票,其余二百八十一人投不同意票。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中十二名原告主张撤销业主会决议,本案核心问题为应对其合法性进行法律判断,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实体判断:一是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了宪法的基本原则或者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是业主的权益受到侵害;三是主张撤销的业主应当是权益受到侵害的业主,非受害人不能请求法院行使撤销权;四是业主委员会决定的实施与业主权益受侵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被告业主会召开会议形式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于业委会委员的不同意见亦进行了明确记载,所做决定从形式上看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本案从庭审过程中,原告方提供的居民表决票说明居民反对外来人员占用公共区域,但未能提供原告因业主会的行为受到侵害的证据。故十二名原告要求撤销业主会决议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应该指出,在没有证据证明业主权益实际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如小区居民主张业主会决议侵犯了小区全体业主权益,应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重新审查重新做出决议,而不应使用司法手段通过诉讼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俞明、孙广明、张海军、石义正、王卓杰、王金鹏、翟秉权、徐国兰、杨小平、阎凤瑞、陈红、陈锡纯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俞明、孙广明、张海军、石义正、王卓杰、王金鹏、翟秉权、徐国兰、杨小平、阎凤瑞、陈红、陈锡纯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永祺人民陪审员  袁世新人民陪审员  刘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秦 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