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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百泰玻璃有限公司、刘彦清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百泰玻璃有限公司,刘彦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07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百泰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刘彦清,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百泰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彦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南民三初字第5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部分义务,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南民三初字第5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晓勇审判员  李春祥审判员  李相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