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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西安市东方医院与何敬宽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特8号申请人西安市东方医院,住所地西安市东郊。法定代表人高清海,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潘社棉,住西安市雁塔区。申请人何敬宽,男,住西安市新城区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西安市东方医院与申请人何敬宽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林燕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西安市东方医院与何敬宽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于2016年3月30日经西安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西安市东方医院退回何敬宽治疗费贰佰贰拾元整(此款已于2016年2月3日退给何敬宽),并给予何敬宽一次性经济补偿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2、协议签订生效后,西安市东方医院于7个工作日内向何敬宽一次性付清全款。3、本协议一式四份,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后,且在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生效。4、申请人双方对本协议无异议,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协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舒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