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九江市荣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江西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市荣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西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执44号申请执行人九江市荣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法定代表人:叶秋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南昌。法定代表人:魏德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九中民二初字第59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全部义务。裁定如下:本案全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卫辉审判员 查建宁审判员 熊 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其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