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5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郁超、唐文兰诉云南顺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郁超,唐文兰,云南顺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5执190号申请人郁超,住姚安县。申请人唐文兰,住姚安县。被申请人云南顺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祥云县祥城镇印象花园13幢。组织机构代码55273XXXX。本院在申请人郁超、唐文兰诉被申请人云南顺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按照(2016)云2325民初30号民事调解协议书的规定,被申请人云南顺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2016年2月29日前补偿申请人郁超、唐文兰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交付申请人郁超、唐文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云2325民初30号民事调解协议书规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雪审判员 陈 武审判员 姚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韫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