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2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马元冲与李立堂、白宏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元冲,李立堂,白宏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1398号原告马元冲,男,196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立堂。被告白宏亮。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河南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元冲诉被告李立堂、被告白宏亮、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元冲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元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元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马元冲负担。审 判 长 李云凯人民陪审员 沙红军人民陪审员 沈徳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常佩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