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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21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唐学亮与白克政、杜海涛、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学亮,白克政,杜海涛,张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1民初223号原告唐学亮,男,生于1984年12月7日,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委托代理人严良义,宁夏中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白克政,男,生于1969年8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杜海涛,男,生于1983年5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张辉,男,生于1981年6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学亮诉被告白克政、杜海涛、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学亮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学亮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学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25元,减半收取3762.5元,由原告唐学亮负担。审判员  陈霞旻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萧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