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21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唐学亮与白克政、杜海涛、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学亮,白克政,杜海涛,张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1民初223号原告唐学亮,男,生于1984年12月7日,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委托代理人严良义,宁夏中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白克政,男,生于1969年8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杜海涛,男,生于1983年5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张辉,男,生于1981年6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学亮诉被告白克政、杜海涛、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学亮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学亮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学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25元,减半收取3762.5元,由原告唐学亮负担。审判员 陈霞旻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萧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