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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世铭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达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吴宝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世铭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达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吴宝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606号原告深圳市世铭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南昌社区固戍一路上围园工业区221号201。法定代表人温建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鸣,广东首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宝达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安大道南昌社区三围勤裕工业区A栋三楼。法定代表人吴宝琴。被告吴宝琴,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世铭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达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吴宝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按法律规定需补缴另一半受理费817元,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按原告深圳市世铭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已交受理费817元,由原告深圳市世铭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何    静人民陪审员 梁  木  英人民陪审员 曾  小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庄秋玲(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