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25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李秀红与远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红,远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5执67号申请执行人李秀红。被执行人远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大志,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秀红与被执行人远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远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远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支行账户×××的存款4550元(含执行费50元)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支行账号:××××。收款单位:远安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 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