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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林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刘春旗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刘春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林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敦化林区基层法院,住所地敦化市。被执行人刘春旗,男,1972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春旗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春旗作案工具手锯一把和拖拉机一台,依法没收后,经评估竞价变卖。(2015)敦林刑初字第91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申恩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冯晓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