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1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谭某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21刑初6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农民,中共党员。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2008年8月24日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双峰县看守所。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XX华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谭启迪担任记录,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映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底,被告人谭某准备了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在“大学生论坛”等互联网网站上发布了“办理假证”的信息,并留下QQ联系方式。如有客户联系办理假证件时,双方谈好价格后,谭某就会要求对方通过支付宝支付定金。客户将需要制作的假证件相关信息发送给谭某以后,谭某就到娄底市火车站附近找那些专门制作假证件的人,将假证件做好。然后,谭某又通过视频将制作好的假证件发送给客户看,客户满意支付余款后,谭某就通过快递将假证件寄给客户。具体事实下:1、2015年11月17日,一名叫万小丹的女子联系谭某称其本人的毕业证书原件不慎丢失,要求办理一张长江大学的毕业证书。双方谈好价格之后,万小丹通过支付宝支付了50元的定金。万小丹通过QQ将其本人的长江大学毕业证书复印件送给谭某。谭某就到娄底市火车站附近找人将假毕业证书作好。同年11月19日,谭某将已经制作好的假毕业证书通过视频给万小丹看,但是因未达到对方的要求而未寄出,被公安机关民警查获并扣押。该假毕业证书上盖有伪造的长江大学印章。2、2015年11月17日,QQ昵称为“小石子儿”的客户通过QQ联系谭某需办理一张姓名为“石英”的假身份证。双方谈好价格为400元,QQ昵称为“小石子儿”的客户通过支付宝付了100元定金。谭某在收到QQ昵称为“小石子儿”的客户相关信息后,就到娄底市火车站附近找人将假身份证制作好。同年11月19日,谭某将已经制作好的假身份证通过视频发送给QQ昵称为“小石子儿”的客户看,但是对方认为假身份证做得太粗糙,要求重新制作。因此,姓名为“石英”的假身份证未寄出,即被公安机关民警查获并扣押。2015年11月19日,双峰县公安局民警将谭某抓获归案并在其住处扣押了一张伪造的长江大学毕业证书和一张伪造的姓名为“石英”的身份证等物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伙同他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和伪造身份证件,并进行买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在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买卖身份证件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系一人犯数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假毕业证书、支付宝交易记录、QQ聊天记录、追缴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假身份证一张,被告人谭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伙同他人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证明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某行为均积极、主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谭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XX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谭启迪附相关法律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