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2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詹某某故意伤害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22刑初99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某某,湖南省桃江县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张振宇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5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徐金辉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艾梦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詹某某将其驾驶的农用车停放在桃江县大栗港镇栗山河小学门口路上。被害人张某北驾驶面包车行经此处时发现被詹某某停放的农用改装车挡住去路。张某北要求詹某某将车移开,但詹某某不同意,为此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詹某某从其农用车驾驶室拿出一根螺纹钢将张某北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北头皮裂创、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构成轻伤二级;右侧鼻骨、筛骨、蝶骨及右眶内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右侧额骨粉碎性骨折;右额部硬膜外小血肿并颅内积气构成轻伤一级;右尺骨上段及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右尺骨中下段多发性线性骨折,右胫骨下段不完全性线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詹某某于2015年3月23日主动到桃江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詹某某与被害人张某北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詹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北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十万八千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张某北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书证:被告人詹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桃江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函,桃江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桃江县公安局法医检验所补充说明,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鉴定聘请书;证人张某西、张甲、张某书、吴某慧的证言;被害人张某北的陈述;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委托湖南省桃江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詹某某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该局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詹某某现实表现较好,监管环境较好,评估认为其再犯罪的风险较小,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成立,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詹某某主动向桃江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詹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振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徐金辉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