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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执字第9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刘志红与叶强、戴洋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红,叶强,戴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执字第948-5号申请执行人刘志红,男,1973年5月17日生,汉族,住瑞金市。被执行人叶强,男,1966年3月1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执行人戴洋,女,1981年9月1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关于刘志红与叶强、戴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志红与被执行人叶强就叶强名下的赣XXXX**宝马汽车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叶强名下的赣XXXX**宝马汽车过户到刘志红名下。刘志红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机构办理上述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 龙 亭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