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3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孙宜康与姚建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宜康,孙念超,姚建建,姚亮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299号原告:孙宜康,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孙念超,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兰杰,颍东区袁寨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姚建建,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姚亮,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宜康、孙念超诉被告姚建建、姚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宜康、孙念超以漏列主体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宜康、孙念超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宜康、孙念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宜康、孙念超负担。审判员 汪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梦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