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6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潘集区金泰宇贵宾楼与廖光毅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集区金泰宇贵宾楼,廖光毅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06民初697号原告:潘集区金泰宇贵宾楼,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经营者:苏梅,女,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廖光毅,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洞山支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潘集区金泰宇贵宾楼诉被告廖光毅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孟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集区金泰宇贵宾楼经营者苏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光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廖光毅多次到潘集区金泰宇贵宾楼处就餐,经2015年4月15日结算,共计欠潘集区金泰宇贵宾楼就餐款4025元,并于当日给潘集区金泰宇贵宾楼出具欠款单一张。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所欠的就餐款理应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廖光毅偿还拖欠潘集区金泰宇贵宾楼的就餐款40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廖光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李孟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陶成成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