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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民终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高某与王某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终4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上诉人高某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5)倴民初字第3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高某于2016年4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颖代理审判员  李鑫代理审判员  赵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