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民终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高某与王某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终4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上诉人高某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5)倴民初字第3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高某于2016年4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颖代理审判员 李鑫代理审判员 赵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