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沈远钱与鲁高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远钱,鲁高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235号原告:沈远钱。被告:鲁高炯。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远钱与被告鲁高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远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鲁高炯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远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鲁高炯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远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0元,由原告沈远钱负担。审 判 长 岑益娇代理审判员 邱青霞人民陪审员 万爱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曹钟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