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景芝、王艳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景芝,王艳领,王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81号申请人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杜加连,该××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中彦,系该××合作联社资产部副经理。被执行人赵景芝。被执行人王艳领。被执行人王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西民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赵景芝、王艳领、王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西民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持本院(2015)西民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军平审判员 闫春芝审判员 刘龙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二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