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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二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峰支行与阜阳市百富安香料有限公司、阜阳市颍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峰支行,阜阳市百富安香料有限公司,阜阳市颍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二初字第00054号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峰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万霖花苑东区1号楼105#-109#房。负责人:潘文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占军,该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庄兆勇,该行法律顾问。被告:阜阳市百富安香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勇(现下落不明),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阜阳市颍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637号4楼。法定代表人:史风雷,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吴成群,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的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峰支行诉被告阜阳市百富安香料有限公司、被告阜阳市颍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案有经济犯罪嫌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峰支行的起诉;二、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案件受理费441800元,退还原预交人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峰支行。审 判 长  陈玉峰审 判 员  李晓艳代理审判员  王韩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宁梦琦(2015)阜民二初字第00054号民事裁定书所使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