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执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阙大秀与王乾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阙大秀,王乾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556号申请执行人阙大秀,女,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王乾富,女,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申请执行人阙大秀与被执行人王乾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宾民初字第22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宾民初字第228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和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