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民辖终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呈贡俊发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游世英、陈丽娟管辖异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呈贡俊发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游世英,陈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辖终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呈贡俊发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文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丽、苏曼迪,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游世英,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丽娟,女,汉族。上诉人呈贡俊发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不服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5)呈民初字第19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呈贡俊发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民事案件。由于被上诉人的诉请与上诉人开发销售的金盾俊园9000余户买受人有关,影响面广泛,属于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大部分工作人员是上诉人开发销售的金盾俊园买受人,为审判的公正性考虑,本案应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为宜。被上诉人游世英、陈丽娟未提出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的标的额未超过基层法院受理案件的级别标准。上诉人认为本案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其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由于本案不涉及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故不适用不动产的专属管辖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确定管辖。因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被上诉人选择向一审法院起诉并无不当。一审裁定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虽有不当,但驳回管辖异议的结论并无不当,本院对一审裁定的结论予以维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苏萍审 判 员 王 虹审 判 员 万绍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李湘云书 记 员 叶 刚 来源: